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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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學年各級舉行兩次學科評估。 |
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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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體育、音樂、視覺藝術外,各科均須進行學科評估。 |
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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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學科評估期間,不用上課。 |
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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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獎條件 : 所有科目均須合格,符合條件的同學將獲獎狀乙張。 |
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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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警告信及見家長條件 : 四科20分或以下;或全班平均分數最低八名。 |
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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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科評估四個上課週前發出《學科評估日程表》,以顯示各工作程序及所須時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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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 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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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須上課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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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主任\級聯絡員與該科同級老師商討試題形式、範圍及工作分配。 |
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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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教老師草擬試題及評分標準,編輯老師整理及編寫測驗卷。 |
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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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老師交測驗卷及評分標準予科主任。 |
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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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主任填寫油印表格列明所需數量、所需班級、答題紙\簿類別及數量, 並連同測驗卷及評分標準交校務處。 |
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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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老師需於測驗前兩天往校務處覆核測驗卷。 |
測驗前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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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科評估 |
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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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教老師交分紙給班主任。 |
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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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主任入分、編製學科評估成績表及擬定獲獎名單。 |
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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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主任將學科評估成績表及獲獎名單交回校務處。 |
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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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主任派發成績表、警告信及見家長(成績或操行差劣的學生)。 |
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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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主任集齊獲家長簽署的成績表並交回校務處。 |
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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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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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科評估四個上課週前發出《學科評估時間表》。 |
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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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科評估兩個上課週前,發出《學科評估家長通告》,以顯示學科評估日期、時間、測驗地點及集隊地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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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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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科評估兩個上課週前,發出《學科評估監考老師及測驗地點表》,以顯示學科評估期間之各班各科測驗地點、監考分工、學生集隊、點名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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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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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科評估三日前,須檢查各級各科測驗卷及評分標準是否巳交校務處,並須提醒各編輯老師於測驗兩天前到校務處檢查巳印妥的測驗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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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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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科評估一週後,須安排班主任入分、印成績表及頒獎給全科合格的學生。 |
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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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排監考分工時,須注意輔導班、工場堂及選科堂會出現一班學生有
2-3 位老師上課的情況,故應儘量平均分配監考時間,其他老師可安排為禮堂主考及後備監考老師。 |